※ 
当前位置: 首页>>规章制度>>正文
共青团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委员会工作制度
2016-09-20 12:24 院团委网络信息部  审核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共青团湖南共青团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团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院团委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院党委对团员和青年进行思想教育的有力助手。

 

第二条院团委承认并严格遵守《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以下简称“团章”),按照其规定,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拟定工作计划,不断壮大组织,增强新鲜血液,努力培养文明向上、朝气蓬勃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三条正、副书记(教师、学生各一名),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文艺部、社团部、社会实践部、公关礼仪部、素质拓展部、设备管理部、网络信息部。

 

第四条完成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团的工作计划;定期召开学院团委的各级会议,听取各团总支工作汇报和情况反映,布置、研讨和检查团的工作。

 

第五条开展全院共青团员的思想教育。及时了解团员的思想动态,针对青年思想状况,研究教育内容、方法和途径,适时开展多种形式的行之有效的教育活动。注意抓好政治理论学习。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大学生社会实践以及大学生社区服务活动。

 

第六条抓好团的基础工作和团的组织建设,做好分工、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团内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团员发展和管理工作;负责学院团干部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对团内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推动学院形成创优争先的良好风气;及时对违纪团员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七条通过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及时推广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经验,及时发现和掌握学生思想上倾向性的问题。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新规律。

 

第八条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代表青年利益,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学生在学习、生活、课外活动等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并协助学院有关部门及时改进。  

 

第九条指导学院学生团体开展工作。依据上级有关规定,负责全院团员团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负责组织全院青年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十条合学院党委抓好学生党建工作,做好优秀团员入党的推荐工作。  

 

第十一条做好团的宣传工作,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及时报道团学工作动态,反馈各种信息,宣传学院,扩大学院知名度,加强与其他院校的工作交流。  

 

第十二条完成学院党委和行政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团委干部考核与奖惩

 

第十三条考核对象:团委全体干部

 

第十四条考核方法

 

(一)本考核制度实行积分量化,每人每学期的基础分为100分,对没有按要求完成做到的按规定扣分。

 

(二)具体考核办法:各部正副部长和各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的各项考核直接由团委书记处执行;各部干事的各项考核由各部的正副部长协调执行。办公室主任负责检查、记录、考核、统计。

 

第十五条本考核结果将作为对团委学生会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考核内容和积分量化标准如下

 

(一)例会(包括部门会议)迟到者或无故早退者每次减2分;

 

(二)例会(包括部门会议)未正式请假无故缺席者每次减5分;

 

(三)会议精神未传达到位或未组织落实的每次减2分;

 

(四)开会时任意喧哗或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每人每次减3分;

 

(五)因个人原因严重阻碍影响工作进度的(病、休假除外)每次减4分;

 

(六)不能按时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每人每次减3分;

 

(七)未写目标计划或工作总结的每人每缺一份减3分;

 

(八)目标计划或工作总结不够认真的每次减2分;

 

(九)目标计划或工作总结迟交的每次减2分;

 

(十)触犯校规校纪被处分或有损团委学生干部形象的视其情节轻重每次减520分,严重者撤其职务;

 

(十一)团委各部委开展大型活动或重要决定时未与书记处有关人员汇报者每次减3分;

 

(十二)开展工作搞自由主义、个人主义或不服从上级工作分配的每人每次减5分;

 

(十三)不安心本职工作或长期工作成绩不明显的减5分,直至对其退出团委组织;

 

第十七条有以下情况者给予加分

 

(一)团委召开各种会议全勤(不迟到、不早退)加5分;

 

(二)开展各项活动,保质保量完成,主动参加布置整理会场、赛场加5分;

 

(三)本部工作开展有声有色的加5分;

 

(四)向上级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且被采纳的每人每次加5分;

 

(五)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者每次加510分;

 

(六)做出突出贡献或为学院赢得荣誉者每次加5分。

 

第十八条每年五四期间,院团委领导对各部部长以及成员打分,并对考核优秀的团委部长以及成员予以奖励。

 

 

第四章 团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学院团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团代会”)是学院共青团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团的代表大会制度是共青团组织体制的根本体现,团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组成方面  

 

第二十条职权

 

(一)审议上届团委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团委工作任务和有关重要事项。

 

(三)选举产生新的团委会。

 

第二十一条代表

 

(一)团代表占所在支部团员人数的至少7%    

 

(二)团代表必须经各支部民主选举产生。

 

(三)团代表必须是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学院团员。能代表本支部团员的意志,在各方面表现均好,能起到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十二条列席代表

 

(一)团代会召开期间,根据需要适当邀请一些入团积极分子为非正式代表。

 

(二)列席代表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选举办法

 

(一)采取无计名投票方式。

 

(二)采用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选举时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80%以上选举才有效。

 

(三)大会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若干,全部从现场代表中产生。

 

(四)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参加选举的正式代表半数的为当选,按得票多少顺序取足应选名额。如果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大会主席团可视具体情况决定补选或不补选。如遇被选举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应就得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第五章团费收缴及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学院团费收缴及管理工作的依据是《团章》和《共青团中央印发<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团费收缴时间为每学期开学第一周。

 

第二十六条团费缴纳标准为0.5/月,凡属学院的在册团员,都比较缴纳团费,自愿多交者不限。保留团籍的学生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可不交纳团费,也可自愿交纳。

 

第二十七条各团支部应将本支部团员缴纳的团费全部上交所属团总支,不得擅自留用;各团总支所收团费足额上交院团委。

 

第二十八条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拒交团费者,当自行脱团处理。团员如确有生活困难,无力缴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经团总支审核,报院团委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二十九条院团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团费,指定专人负责,单独立户存入银行。在收到下级团组织上缴的团费时,出具团费收据,并加盖公章团费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及时做好帐目移交工作

 

第三十条团费是团的经费来源之一,主要用于团的活动,团员、团干部教育、培训、奖励和订阅团刊等方面的必要开支。不能把团费用于团员、团干部的生活福利,严禁用团费请客送礼。要严格团费使用的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对于违反规定,贪污、浪费或任意挪用团费的单位或个人,除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外,问题严重者还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团员发展与离团制度

 

第三十二条发展团员工作要贯彻“积极地、有计划地发展团员,向一切先进青年敞开团的大门”的方针,做到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加强培养,积极发展。坚持入团自愿和经常吸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防止突击发展。

 

第三十三条根据《团章》要求,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缴纳团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第三十四条接收新团员必须履行下列程序:

 

(一)要求入团的青年向团支部提出书面申请。

 

(二)两名本支部团员作介绍人,入团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申请入团的青年自己约请,或由团组织指定。受留团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团员权利或尚在缓期注册期间团员,不能作青年入团介绍人。

 

(三)经支部委员会审查合格,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讨论接收青年同学入团的支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的团员出席才能举行;表决时须有表决权团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讨论两个以上的青年入团时,必须一个一个地讨论和表决。

 

(四)团支部大会通过接收青年入团后,支委会要将支部大会的决议填写在《入团志愿书》上,连同本人申请书,报送系团总支审批并报备院团委。系团总支审批接收新团员必须召开委员会,集体审议,表决决定。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并计算团龄,从系团总支批准的当月开始缴纳团费。

 

(五)新团员必须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宣誓仪式由院团委组织。

 

第三十五条团员年满二十八岁,除个别团干部工作需要保留团籍及其在团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一般都要办理离团手续。

 

第三十六条超龄团员以书面形式向团支部提出离团要求,团支部或团总支与超龄团员个别谈话,肯定其在团内的进步和成绩,指出努力方向,听取其对团工作的意见,通过支部大会或其他活动形式举行离团仪式。有条件的可以赠送离团纪念品,超龄团员离团后,院团委或系团总支应在他的入团志愿书或团员登记表上注明何时何地超龄离团。

 

 

第七章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管理内容:

 

(一)文书档案:学校党委、上级团委的各种文件,学院团委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各种会议决议,工作计划,工作制度,活动资料等等。分永久类档案和定期类档案。

 

(二)团务档案:团费收交帐册,团费使用情况表,团员批准通知单,团干部名册,团员组织关系,团员审批记录,团组织考勤记录等。分长期类档案和定期类档案。

 

(三)团员档案:入团志愿书,组织鉴定,团内奖励决定,团内处分的调查,本人检查和组织决定等。

 

第三十九条严格档案借阅手续,借阅档案须填写《借阅档案登记表》,归还档案须当面交点清楚,借阅人不得随意涂改、撕页和毁坏。

 

第四十条档案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以防损坏和丢失。

 

第四十一条定期整理和检查制度。对已超过保管期限和需要另行归档的档案材料,应及时清理。根据学校档案室规定及时向档案室移交有关档案。

 

第四十二条院团委组织部专门分管档案工作,对各类档案及时进行归类、登记、入档。对需要处理的档案材料,应做详细登记,由团委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销毁材料的登记目录存入永久性档案。

 

第四十三条团员档案的保管期限

 

(一)超龄离团的团员档案,自离团之日期,保存3年后销毁;受过团内处分的团员档案材料,自出团之日起,保存10年后销毁;死亡、退团的团员档案,一般不再保存;自行脱团的团员档案,保存3年后销毁。

 

(二)团员入党后,其档案材料交党委统一保管。

 

第四十四条团员档案的转入、转出

 

(一)新生团员档案转入应及时登记、归档。

 

(二)学生团员毕业、转学、退学、升学,其档案应及时办理转出手续,由团组织密封后交本人携带,并签字登记。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制定。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有效。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共青团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
通知公告

中国电信奖学金公示无异议情况说明
2021年度湖南省“中国电信奖学...
2021年度“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
国庆节放假通知
关于参加第三届湖南省青年才艺...
关于举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
关于聘请协会指导老师的通知

 

 

教务系统
团委QQ 团委微博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  网站备案:湘ICP备05008287号  湘教QS3-200505-000119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远大二路泉塘  邮编:410131  电话:0731-84073065  传真:0731-84073059  
网站设计:宣传统战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