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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现代物流学院社团(协会)管理办法
2016-09-20 12:34 院团委网络信息部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院学生依法行使结社的自由权利,维护学院和广大同学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社团,是学院在校学生自发组织的、经院团委批准成立的面向全院的各种学术性、文化娱乐性学生群众组织。列入学院行政编制的团体及其所属组织不属此范围。

 

第三条学生社团由院团委主管,团委社团部是行使管理权的机构,各社团必须在院团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政策法令,遵守校规校纪,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五条 学生社团以完善知识结构,实现自我服务为活动宗旨,组织广大同学开展第二课堂,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正当广泛的爱好兴趣和钻研精神,锻炼组织活动能力,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第二章 成立与注册

 

第六条 成立学生社团必须向院团委递交申请报告,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七条 成立社团必须制定章程,需符合我国宪法和法规,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有利于学院发展。

 

章程内容包括:社团名称、宗旨、任务、组织机构、会员资格、入会手续、会员权利和义务、选举及换届间隔、会费的来源和管理使用、办公或联系地址等。

 

第八条 社团成立程序为:

 

(一)筹备阶段:由发起人负责筹备,此时应由筹备人向院团委报备,经允许方可开展筹备工作。

 

(二)申请:筹备成熟后,由筹备人员递交建社申请和章程草案。

 

(三)批准与成立:经院团委审查合格批准的社团,在院团委登记后,方可宣布成立。

 

第九条 院团委每年初对社团进行核准及重新登记,各社团每学期初对会员进行重新登记,过时不登记者,社团予以解散,会员予以退会。社团解散后,注销其资格,不得开展活动。

 

 

第三章 社团组织管理

 

第十条 各社团实行理事会负责制。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社团内部设会长、副会长,视具体情况设置各部。

 

第十一条 各部设置需经院团委审批。

 

第十二条 社团每年换届一次,新机构必须由选举产生。社团理事会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出,新成立社团理事会候选人由筹委会提出。选举后的社团组织机构人员名单,须经院团委审批后,方能生效。会长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上交本期工作计划,换届时必须做好有关移交工作。

 

第十三条 院团委社团部建立社团档案,各社团必须提供有关建档材料。

 

第十四条 社团由于负责人或理事会失职而造成社团工作长期受影响,由院团委社团部帮助社团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者,注销其社团资格。

 

第十五条 曾受到校纪处分或上学年本专业课程学习有补考科目的同学,不得担任社团会长、副会长。社团会长、副会长任职期间受到校纪处分或本专业课程学习有不及格科目的。不再担任以上职务。

 

第十六条 社团会长、副会长由于某种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必须向社团理事会做好有关移交工作并报院团委社团部审批。

 

第十七条 由于工作失职而造成社团工作遭受严重影响的社团负责人,由院团委根据情节,予以相应处罚。

 

 

 

第四章 活动管理

 

第十八条 每学年初新会员登记结束后,各社团会长将会费收入情况报院团委备案。

 

第十九条 社团开展活动,须提前上交活动方案和经费计划,送院团委社团部审批。

 

第二十条 连续一学期内不开展活动的社团,视为自动解散,注销其资格。

 

第二十一条 跨校活动,须在事前两周向院团委社团部申请,得到同意方可进行。

 

第二十二条 社团举办需另外收费的活动,须在事前两周向院团委社团部申请,得到同意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 院内大型活动可以由社团承办,由院团委社团部批准。

 

第二十四条 社团创办刊物,须院团委批准方可创刊。社团刊物内容实行主管教师负责制,即在出版前,必须经院团委主管老师审查其内容之后方可付印。社团刊物未经允许,不得在校外传播。

 

第二十五条 社团经费一般由社团经过正常的渠道自筹,对浓厚校园学术气氛和有重大意义的活动,院团委视情况予以补助。

 

第二十六条 社团依自身条件通过勤工俭学等服务形式自筹活动经费,须经院团委同意,并须将经费收入情况报院团委。

 

第二十七条 社团活动器材必须妥善保管,由院团委社团部监督。社团购买贵重器材需经院团委社团部批准。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八条 社团每年组织评选一次先进社团先进社团干部,经院团委批准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有如下情况之一者,由院团委视其情节,予以批评、警告、暂停活动、撤消登记,直到强令解散等处罚。

 

(一)未经登记擅自进行活动。

 

(二)违反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地域活动。

 

(三)违反总则的第四、五条规定。

 

(四)其他非法活动。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而受处分的社团及负责人,由团委批准进行,超出团委权限的,由团委向有关部门建议作相应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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